楼主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11 8 8 日开始,受理201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源、租金情况
① 房源地址:鹅亭境园东区14套,袍江名城阳光园36套。
② 房源套型、建筑面积:鹅亭境园东区一居室户型:56.83㎡、56.92㎡;袍江名城阳光园一居室户型57.41㎡。
③租金标准:鹅亭境园东区按6.5元/㎡·月计价,袍江名城阳光园按4.5元/㎡·月计价,租金楼层系数按如下标准计算:一层0.94;二层1.03;三层1.09;四层1.07;五层1.01;六层0.86,阁楼租金减半计算。
租赁期限:初次租赁期为5年,到期后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可续租,续租期一般不超过2年。
⑤租金支付方式:公租房租金一年一付,应当在当年首月10天内交纳租金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支付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煤气、公摊能耗、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
二、申租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或《浙江省居住证》属府山、塔山、北海、蕺山、城南、迪荡、稽山七个街道和鉴湖镇、皋埠镇和东湖镇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户,可随带申请所需资料,由户主向所在的街道(镇政府)办事处申请登记。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

符合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

具有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满3年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新就业无房人员;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转让申请家庭名下房产,申请之日前超过5年的现无房户;

在绍兴市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且实际工作满3年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报告;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新就业无房人员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二年以上的用工合同、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和当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因病转让名下房产的,需提供经卫生部门核实的由市区三级甲等医院或市区三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相关说明
① 住房面积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后,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2010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626元。)
经申请获得承租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抽号、择房、签约交款者,视同自动放弃承租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如申租户超过50户的,将通过公开抽号,抽到前50号的按抽号顺序择房,50号以后的申租户,在下一轮申请中经审查仍符合当年申租条件的,按可供房源轮候优先解决。
登记受理的截止日期是2011 9 7 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登记)。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0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