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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的公房能否买入,谢谢! [复制链接]

楼主
咨询一个公房买入的问题,请权威人士解答:

女方原与父母兄弟姐妹同住在越城区东街,1991年因拆迁,原房屋由兄弟姐妹几个分拆以后,拆迁安置到城东鹤池苑小区,1993年交付后入住,面积35平米,为公房。
1993年,该女方结婚,男方之前也跟父母同住,结婚后搬入鹤池苑的住房内。
1999年,因城市广场拆迁,男方父母的房屋也被拆迁,男方分到快阁苑小区45方的房屋一套。由于经济问题,这两套公房一直没有买入。
2006年,在攒齐了一套房的购买费用以后,夫妻俩向房管所申请购买快阁苑小区的这套住房,而且双方的工龄补贴也已经都使用了。该快阁苑的房屋于2007年出售。
1、 请问,按照公房的管理政策,夫妻俩是否还能购买鹤池苑小区的这套公房?
2、原则上,鹤池苑的房产应该是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是否能以女人一个人的名义,把这套公房买下?
3、如果这套公房不能买入,是否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如果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退租这套鹤池苑的房屋?

谢谢!!
本主题由 版主 pudding 于 2010-9-28 15:56:01 执行 关闭主题/取消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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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现行的房改政策,一户有多处公房的只能购买一处;
2、居住公房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个人财产,更不存在婚前财产;
3、你有两处公房,一处虽然不出售,但要合并计算面积,如果超过了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就不能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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