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房| 二手房| 出租房| 资讯热点| 透明售房| 帮助中心| 看房活动| 房产论坛

绍兴房产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咨询 [复制链接]

楼主
站长你好:

   咨询几个问题:

   1、法律是否允许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不同的两个单位,但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

   2、普通商务楼的物业管理费是由哪几部份组成?这个收费的标准是谁核定和批准的?

   3、业主不满意物业,要怎样才可以更换物业?

盼复,谢谢!
本主题由 管理员 flame 于 2010-6-19 9:30:51 执行 设置高亮 操作
分享 转发
TOP
沙发|精装

1.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房产商与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或不可以是同一单位。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会注册一家物业公司专门为其开发的楼盘提供服务,由于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着不少弊端,目前我市已开始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实施了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的管理方式,从一定程序上杜绝了“父建子管”的现象。

2.绍兴市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根据绍市发改价2005[[122]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按等级核定标准核定的。物业管理费的组成可参照该办法第六条内容。另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商务楼属该范畴之内,但确定后须向发改委进行上报备案。

3.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有二种情形:(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重新选聘新的物业企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份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重新选聘物业企业。(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形式,讨论是否重新选聘新的物业企业事宜。

    已有1评分我要评分查看所有评分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