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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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091019日开始,受理2009年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的申请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源、价格、交款情况
袍江地块400套,建筑面积约57---69㎡,预计20108月底之前交房。标准内中心价2300/㎡,超标准中心价3700元/㎡;分二次交款,首期交付房款的60%,余款在交房时交清。
二、申购条件
、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08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509元,具体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具有市区城镇(府山、塔山、北海、蕺山、城南、迪荡、稽山七个街道和鉴湖镇、皋埠镇和东湖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含15)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及以下(2—3人)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含48)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可随带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的街道(镇)办事处(社区)申请登记。
三、相关说明
、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离婚、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家庭现已转让的原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户口虽然单列,但其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与其有法定供养关系且另有住房的,该住房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符合上述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解决。
、经申请获得申购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抽号、择房、交款者,视同自动放弃申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
㈥、如申购户超过400户的,将通过公开抽号,抽到前400号的按抽号顺序择房,400号以后的申请户,在下一轮申请中经审查仍符合申购条件的,按可供房源轮候解决。
、登记受理的截止日期是20091117(逾期不再登记)。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00九年十月十八日
本主题由 管理员 flame 于 2010-6-19 9:30:51 执行 设置高亮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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