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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市区2009年第二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于1019日—1117日(节假日除外)受理登记,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随带申请报告、低保证或困难救助证(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或绍兴市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等有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办事处申请登记(逾期不再登记),申请登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对象:
(一) 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边缘户)》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的家庭;

(三)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300%以下)。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
三、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使用面积包括已转让的房屋及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
四、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政府集中供养和离婚5年以内的除外。
本次受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相结合的形式。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具体申请程序为街道(镇)受理初审——住房保障机构(住房初审)、民政(收入复审)——住房保障机构(住房复审)——街道(镇)(公示)——公开登记结果

受理地点:各街道(镇)办事处

联系电话:


塔山街道:85135810
府山街道:85151572


蕺山街道:88202712
北海街道:85157860


城南街道:88329522
稽山街道:88651435


迪荡街道:88125717
镇:88261673


镇:88084723
镇:88315690


市区廉租住房配租中心:85118556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0九年十月十八日